(一)
深秋的一天,我和求助者走进长谷川律师事务所。
刚刚在接待室坐下,老律师就进来了,面部带着从未有过的灿烂笑容,但似乎又有迷惑,有压制着的开心,有若有所思。
我和这位老律师打交道二十多年了,从未见过他这样的表情。
“太意外了!太吃惊了!”
老律师刚刚落座,就大声喊道:
“勝った(赢了)!”
律师按捺不住笑声,哈哈大笑了半天也停不下来。
一向表情严肃,不苟言笑,平时有点装腔作势摆架子的老律师如此开心大笑,从来没有见过。
但我也大吃一惊,忍不住问了句“怎么会呢?!”,跟着也大笑起来。
因为这是个我们都认为打不赢的官司。
(二)
几年前,关西的日中友好协会来电话,说有一个和日本人结婚的中国女性需要帮助,想请协会协助。
该女性和她的女儿已经在东京,所以,我们立即见到了求助者本人,了解了大致情况。
这是一个极为棘手的案件。
求助者是一位“国际结婚者”,孩子5岁多了。其日本人丈夫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原因是孩子的出生比预产期(女性来日日期)早了一个星期,要求做孩子的DNA鉴定,并要求与求助者离婚。
求助者坚决拒绝给女儿做DNA鉴定,但说不出任何合理的理由。
女性称,其夫嗜赌、重度抽烟、嗜酒,喝醉了有时还有暴力行为。家里一贫如洗,其夫不仅不给她生活费,还问她要钱花。换签证时要给其夫钱,平均在日本一个月要给其夫三万日元的签证报酬。自己一直辛辛苦苦劳动,赚钱养活孩子,养活自己,还要给丈夫钱,苦不堪言,已经支撑不下去了。这个几年一天干十几个小时活,累得腰痛,实在干不动了。政府给孩子的补助金其夫也扣着。孩子一直放在国内,但要上小学了,才叫来日本。但其夫劣性不改,房间里整天烟味很重,对孩子的健康不好。又担心其夫酒后爆打孩子,就搬出来了。
女子还说其夫近两年行为反常,可能在外面有女人。
(三)
鉴于情况复杂,协会立即联系了律师。
因为女性拒绝做DNA鉴定,打官司会很被动,律师建议与其夫“私了”。
私了无非是花钱解决,女性却不愿意出钱。实际上,女性无钱可付。中日双方的朋友晓以利害,女性才好不容易答应私了,想办法去筹钱。
可是,其夫不接女性的电话,私了无门。没办法,我们只好陪女性去其夫住的公寓。
晚上九点左右,我们到了其夫居住的公寓门前。女子敲了很久的门,一个男子才开门。女子说男子就是她的丈夫。
其夫很不耐烦,得知女性向律师咨询了后,更是大发雷霆,说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法庭上见,反复要把我们赶走。
我们不得已,只能低三下四说好话,表示希望聊聊。但对方态度极坏,威胁喊警察,搞得我们顿时觉得自己在做坏事,只好离开。
(四)
私了无门,其夫不久就请律师向裁判所递交了“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诉讼,要求做DNA鉴定。
女性认为其夫肯定是有女人了,态度才这么坚决。但另一方面,女子仍然拒绝DNA鉴定。问她如何向裁判所说明理由,女性辛苦了相当长一段时间,还是说不出任何理由。
没办法,我只好问她:是不是你国内娘家的母亲给孩子算命,算命的说不能做DNA鉴定,做了孩子会有血光之灾之类的问题?女性点头说是的,就是这个问题。
我方唯一能主张的就是这个极其“合理”、极其“科学”的理由。几位平生呼风唤雨的律师面面相觑,“打ち合わせ(磋商)”会议开了一次又一次,一堆臭皮匠,想不出半个好主意。
大家都知道这个官司打不赢,唉声叹气,硬着头皮应诉。
看得出,律师们都不想打这个官司,想撤退。但我们是二十多年的交情,他们不好意思说出口,我没办法就一直装糊涂。
(五)
当然,我方主张比预产期早出生一周时间是在误差范围内,单凭这一点不能证明孩子不是原告的。
其夫可能是感到在这一点上自己的主张不够得力,干脆就向裁判所和盘托出,而且告诉了入管局。
其夫称:他们是假结婚,女性来日本后并没有和他同居,来后三个月才第一次见面,所以孩子根本不可能是他的。因为是假结婚,所以女子换签证时才要钱……
其实,女子坚决拒绝做DNA鉴定,说一个月要付男子3万日元,延签证时还要给钱,我就明白,他们是假结婚,孩子不是男子的。
我方的理由本来就连自己也说服不了,又被捅出是假结婚,情况更是绝望了。
律师和我反复告诉委托人,这个官司打输的可能性很大,做好心理准备……
然而,官司打赢了!
(六)
那么,裁判官是以什么理由判女方胜诉的呢?
算命的说了就必须尊重?当然不是。
认定了孩子在血缘上是男方的孩子?也不是。裁判所没有在这一点上做出判断。
认定或否定了假结婚之说?法官对这一点也没有做出判断。这个问题与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不是一个争点。
那么,法官是怎么判断的呢?
《判决书》说:
男方知道女方怀孕后,特地搬了家,搬到了大一些的公寓,准备一家三口一起生活。这是男方自己说的;
女方分娩住院时,男方去医院看望、守候。这也是男方自己说的;
孩子出生后,男方到市政府办理了孩子的出生手续等所有必须的手续,承认孩子是自己的。这些男方都承认;
孩子出生后不久就由外婆带去中国,孩子的护照是男方去办理的,在手续上也承认了孩子是自己的;
从孩子出生到长到五岁,男方没有否认自己与孩子的亲子关系;
……
所以,即使是孩子与父亲在血缘上没有关系,但男子这个五年的所作所为证明,男子一直是承认这个孩子是自己的孩子,把孩子当自己的孩子对待的。
因此,亲子关系存在,驳回男子的起诉。
(七)
听了裁判官写的判决理由,我的第一心理反应是:这个法官真是书呆子,比我还书呆子,真傻。
但是,越是细细品味这个判决书和隐藏在字面里的故事,就越觉得没这么简单。
法官没有对DNA鉴定的是是非非做判断,没有说“算命的那么说了所以拒绝做DNA鉴定有道理”。法官写着“即使是在血缘上不是亲子关系”,实际上意味着法官是知道血缘上亲子关系不成立。
不要说经验丰富的法官,一个普通人也会认为,拒绝DNA鉴定肯定心里有鬼。
那么,这位日本裁判官为什么要判亲子关系成立呢?
不错,这个案子中,这个孩子的中国父亲、中国母亲、母亲的假结婚对象日本男人即户口上的父亲,都是十分荒唐的,哪一方都应该受到谴责!
但是,孩子是无罪的。
三个荒唐的大人,一个无辜的孩子。
这个案子中,最应该考虑的是谁?最应该保护谁的利益?
无疑,是这个才5岁的无辜孩子。
这个孩子不知道自己真正的父亲是谁,她法律上的父亲要抛弃她,她的母亲把她作为自己生存的工具……
她法律上的父亲为了钱而认她是女儿,因为得不到钱就拒绝承认她是女儿。在卑鄙的成人手里,她的价值就只是少得可怜的一点点金钱。
当这个孩子长大成人后,如果知道当年的这段风波,不知道会怎样想。
她的尊严,她的人格,她的权利,在幼小不懂事的时候,就被如此侮辱、蹂躏、利用过。这是多么的不幸!
最基本的是,如果因她的母亲拒绝做DNA鉴定而判决亲子关系不成立,这个孩子必然失去日本国籍,她的生存、生活必然随之遇到大量麻烦,这个不幸的孩子可能会更不幸!
这份不可思议的判决书后面,是不是裁判官对这个孩子的保护呢?除了这个结论,我想不出其他合理的解释。
(八)
仔细分析,就能看出这位裁判官的善良,这位法官的人性,一种超越国家、民族的普遍的人性,非常令人感动,令人尊敬。
这个孩子可能永远也不会知道,有人默默地保护过她。
如果不仔细解读,这位法官的善意可能就永远藏在一纸判决书里。
人类社会最宝贵的善,就是这样,像空气,像水分子一样,看不见摸不着,不经意地,但是无处不在,存于每一个角落。
当然,一个例子并不代表一切。在日华人遇到更多的是对外国人的司法不公。遇到坏人,不幸成为犯罪的受害者,警察也常常不理不睬,找到警察署去警察也不予立案,裁判所常常做出偏袒日本人的判决,等等等等。
但是,我们还是不应该忽视和忘记有这样的富有人性,超越狭隘的民族主义的法官的存在。他们给这个社会带来善意和感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