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4日

――中国女留学生的租房风波、解决及启示

一、求助热线电话

2012年5月17日,周四,20点26分,中日志愿者协会的热线电话接到了一个求助电话。是某女留学生的姑姑的同学,一位在日本经营一家贸易公司的日籍华人打来的。女留学生姓周,今年4月刚来日本,与另一位姓潘的女留学生一起租了一处公寓,咨询与求助就是关于这处租借的公寓。

她们遇到的问题是:

  • 已经签约一个半月多了,但不动产公司不把合同给她们,多次提出要求也没作用;
  • 不动产公司强制要求个人的连带保证人和保证公司的双重保证;
  • 保险费要了一次又一次;
  • 不给她们所支付的费用的发票,包括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的发票,多次索要无果,提出强烈要求就受到恐吓等等等等。

不动产公司的负责人还不断捉弄、威胁这两名女留学生,两人不知道会发生什么,非常害怕。她们和国内的父母商量,国内的家人十分担心,就叫她们搬家,没地方住或者有危险就赶紧回国,周的母亲更是多次催她放弃留学回家。

不动产公司威胁说,如果不听话她们就要搬出去,已付的费用概不退还。但是,她们已经交了60多万日元,是她们靠自己打工辛辛苦苦赚来的,如果不退还,对她们来讲是个巨大损失。而且,想重新找房子也没有钱。

两个女留学生走投无路,希望得到帮助。

 

二、与求助者面

因为事情很急,第二天是星期五周要上课、打工,没有时间,所以约在星期六中午在新宿面谈,让周把手头的材料都带来,以便了解详细情况。

周22岁,在国内没学过日语,所以日语几乎不懂。一起签约的潘也是22岁,在地方的日语学校学了两年日语,但没有社会经验,日语能听懂一部分,但说起来很困难。潘日语学校毕业后到东京来上专门学校,因为在东京没有认识的人,自己在网上查了房子,与不动产公司取得联系,3月28日带着行李直接去了不动产公司。不动产公司有两个男人,一个五十多岁,一个年轻人。年轻的接待了潘。潘完全没有社会经验,不动产公司怎么说就怎么做了。周来日本后和潘两次到过不动产公司,但两人每次都是被捉弄,完全不被当回事,甚至受到调戏。特别是五十多岁的男子态度、做法都很恶劣。不动产公司威胁要赶她们出去,她们更不想和这样阴险恶劣的不动产公司打交道,想另找房子,但希望要回已经支付的费用。不然的话,没钱搬家。

我看了周带来的资料,确实,只有已支付的60多万日元的明细,没有契约书,也没有发票,没有保证公司的保证材料。入居申请书的“原件”的保证人栏里有“只需保证人”、“保证人和保证公司”、“只需保证公司”三个选项,每个选项前面有个“□”,一般来讲,应该在其中的一个选项前面的“□”上打上“√”,但“原件”的这三个选项前面都没有“√”。周说:“原件”的三个选项前面都没有“√”,但不动产公司的员工擅自在她们的申请书上“保证人和保证公司”的前面打上了“√”,强制他们提供双重保证。她们就是因为找不到保证人,才答应请保证公司做担保。要是有保证人,为什么还要特地支付给保证公司巨额费用(保证金)呢?不动产公司要她们找连带保证人,要是那样,她们希望退还给她们支付给保证公司的保证金。

不仅如此,她们支付了6万日元给保证公司,但契约书上却只写了3万日元。问不动产公司要发票,不动产公司说没有,拒绝给发票。所以,她们怀疑不动产公司骗了她们3万日元。

周一直愁眉苦脸说,她妈妈担心她,要她回国去算了,但她不愿意就这样回去,想把日语学好,考上研究生,所以无论如何想解决这个难题。

听了周的说明,我认为:这是一家骗人的不动产公司,在欺骗这两个不懂日语的弱女子。

从周的姑姑的同学打来热线电话到和与周通电话、见面,她们的口气一直是激动、气愤、着急并带有几分紧迫感,对不动产公司的描述也一直是非常负面的。我有点被感染,思路和情绪也有点跟着她们走。但是,听了周的长时间情况介绍,看了有关资料后,我突然意识到,潘3月28日到不动产公司,还没有正式签约不动产公司就允许她到东京的当天就住进了公寓,似乎又是不动产公司看到潘刚从地方来到东京,没地方住,无依无靠,有实际困难,因此为潘提供了方便。我把这个推测也告诉了周,分析说:如果是这样,那么这是不动产公司的善意,我们应该感谢他们。周听了后沉默了,没有否定,也没有肯定,但显然一下难于接受。

听了周的说明仍然有很多地方搞不清楚,资料也不多,更重要的是,两个女留学生日语都不好,其中肯定存在不少误会,也有很多双方还没能说通的地方。总之,不去不动产公司得不出最终结论。我决定带着两个当事人去访问不动产公司,到现场去解决问题。

 

三、访问动产公司

两个留学生白天上课,晚上打工到深夜。她们的勤奋努力令人感动。我知道勤工俭学的艰难,惺惺惜惺惺,更想好好帮助她们。但是,这样一来,就只能在她们上完课后到开始打工之间的有限时间里去不动产公司,而且要找两个人都能去的时间。这样的时间只有星期二傍晚。于是,决定22号星期二去不动产公司。

为了摸清楚不动产公司的样子和两个留学生的日语能力,看看不动产公司与留学生之间的沟通是个什么样子,我特地提早结束工作,回家脱下西装,换上一套陈旧的便服。

22号傍晚5点45分,我和两个女留学生到了不动产公司。这家公司离喧闹的涩谷车站不到五分钟,在一幢五层楼房的第三层,是家很普通的不动产公司,而且比一般的不动产公司小。公司里五十多岁的男子和年轻男子都在,看到我们进来,只看了一眼,招呼也没打。两个男子的表情有点僵硬,但和我听了周的讲述后形成的印象不同,并不是坏人、小流氓、无赖的样子。两人都是最普通不过的公司职员、白领的样子和气氛。第一眼看过后,“小流氓、无赖”的印象首先消失了。

签了约的潘坐中间,另一当事人周坐在潘的右边,我坐在潘的左边。对方是五十多岁的男子接待。两个当事人和对方交涉,我在一旁观察。

男子准备了三份契约书,把其中的一份递给我们看。在署名栏里,房东和潘已经写上了住址并签字、盖印,但连带保证人栏还是空栏。

双方开始交谈。五十多岁的男子数次发言,但潘和周要么想说但什么也说不出来,要么非常结结巴巴,无法表达清想说的意思,费力地吐出几个日语单词,“我……,我……,”“这个……,这个……”“啊……”的说着,有时是中途被对方打断,有时是自己放弃继续往下说。双方的对话完全不能成立。

潘拿出入居申请书的“原件”,与不动产公司拿出来的入居申请书比较。所谓“原件”,就是潘用笔填写的,细细的字迹,典型的女孩子风格。不动产公司拿的是这个“原件”的复印件,潘在复印件上签了名,盖了印。因此,不动产公司拿的才是正式的申请书。这个正式的申请书的“保证人和保证公司”前面有个大大的“√”,很显然不是潘的笔迹,比潘的纤细的字粗多了。

潘一边指着正式的申请书一边说:“这……我……没有……写”。

五十多岁男子听了特别生气地说:“这是你写的啊!你看!这是你的笔迹。你说什么呢?!……”男子很明显非常不满,说话的速度也变快了。

显然这是个语言问题带来的误解。潘是想指出正式申请书上的“√”不是她打的,但她说不清,又是指着申请书说的,所以男子误认为潘在否定自己写过这份申请书。公平地讲,潘的言行确实导致误会,男子生气并非不可理解。站在对方的角度看问题的话,和外国人打交道确实不容易,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问题。

潘还想说什么,但张了几次口,找不到自己懂的合适的日语,结果什么也说不出来。男子的话越来越快,潘就更插不上话了,干着急。

很明显,语言障碍是最大的问题。不过,这是来之前就预想到了的问题。

但是,现场观察后,立即发现了新的问题。就是“情绪”问题。

潘说的“这个”指的仅仅是那个☑,但因为语言能力问题,潘的说明不充分,不恰当。男子认为潘说的“这个”是指整个申请书,从现场的情况来讲,男子的理解本身没有错。但是,如果男子能够冷静一点,能考虑潘的日语能力问题,进一步确认一下,如问问“你指的是什么?是这个申请书吗?”等等,也就不会有这样的误会了。不过,这个时候双方已经产生了矛盾,双方都难以用平常心去理解对方的语言。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小小的不一致也可能导致产生很大的分歧。

这样的场面应该出现过很多次了。男子用强硬的语气说话,两个年轻女子会感到害怕,越害怕就越难听懂对方的话了。

从不动产公司的角度来讲,他们说明什么对方几乎听不懂,所以也就懒得说了。这种心情并非不能理解,但很容易进一步造成误解,也带来很大问题。出租房子时,不动产公司要向租借房屋者做详细的说明,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动产公司放弃说明或说明不充分,会留下很多隐患,也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表现,如被起诉,对不动产公司很不利。

潘和男子交涉时,周把契约书给我看了。契约书上写着保险金3万日元。周说:“我们给保证公司付了6万日元保证金,但这里只写了3万日元,有问题吧!”这是周六面谈时周特别强调的问题之一。但我看了后不得不苦笑了一下。这完全是个误解。契约书上写的保险金是“家财保险”,即对她们租借的公寓的保险,是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而保证金是对租借公寓的租借人的保证,是支付给保证公司的。这完全是两回事。“保险”和“保证”字也不一样。我这样告诉周,周点了点头。

 

四、打破沉默

我观察了一会,双方的会话几乎不能成立,基本是误解和各说各话。这种“对话”持续下去,只能是导致疑惑越来越多,误解越来越深,弊远远大于利。五十多岁的男子一边和两个女学生说话一边多次看我,还多次问两个女学生:“你们不是答应今天带保证人来签字的吗?”我问她们:“你们有答应今天带保证人来签字吗?”两人都是一脸迷惑,连连摇头。这个“承诺”可能也是没有沟通清楚的,但这样的误会显然很严重,在对方看来,就是两个女学生说话不算数,不履行承诺了。

我本来想再听听,但没办法,只好提前打破了沉默。

我先申明自己不是他们带来的保证人,只是听了她们的说明,给她们做做翻译,代她们提几个问题。我先问这个☑是谁打的,男子说:是潘打的。我再问:但是这个☑的笔迹与周的笔迹明显不一样。男子一下语塞了。他顿了一下,改口说,是向潘确认后打的。男子进一步强调:入居申请书有潘的署名和盖印,是正式的申请书。我回答说:按照法律,正式的申请书如果有第三者的笔迹,就会失效。男子一听,更加兴奋了。

男子很强势地说:要是这样,契约就签不成了,她们必须搬出去。但是,她们已经住进去了,这是事实,所以已经支付的费用退不了。这个男子在强调必须要连带保证人时说契约还没有正式成立,在强调她们支付的60多万日元的费用不能退时又说契约事实上已经成立,很明显自相矛盾,但态度非常强硬,显然是认为外国人不懂日本的法律,好忽悠。

毫无疑问,不仅仅是语言上的问题带来的误解,还有忽悠和恐吓。即使是来了我这个成年人,但在对方看来,或许也不过是个外表平凡的外国人,所以,尽管我搬出日本的法律质问对方,对方也不当回事,一幅“外国佬懂什么日本法律”的嘴脸。

他们对我都是如此的强硬,威胁恐吓,对两个弱女子,恐怕就更是如此了。两个女留学生反映的情况是有事实根据的。

没有正式签约就让潘住进公寓,对这件事,五十多岁男子解释说,潘从乡下拿着行李直接到不动产公司来了,说没有地方可去,所以,尽管没有保证人,还是让她暂时住进去了。这是在帮她。可是,男子一边这样强调自己的善意,一边又说,已经住进去了,那么契约就是事实上成立了,现在说不住也不能退钱。他把自己的善意当作施加压力的材料,这样一来,似乎他是在故意制造既成事实,给潘设了一个陷阱。但是,我问他,既然没有正式签约,为什么让她住进去了呢,他立即又像是很受伤一样,大声喊起来:这是我们的善意,她那时候没有去的对方,所以照顾她住进去了!显然,这个男子当时确实也是出于好心的。

 

五、律

五十多岁男子是不动产中介行业的老手,在和我交谈中,几次语塞,几次动摇,但总能立刻找出理由来搪塞,一直摆出一副强硬不让步的态度。或许,他就是不愿意在外国人面前示弱,自知理亏也不愿意转弯。潘马上要去打工,多次看表,慢慢着急起来。我们没有时间慢慢说服对方。于是,在男子和潘说话时,我决定与中日志愿者协会法律支援团本月的值班律师联系。

“喂!是南典男律师吗?”我有意说出接电话者的律师身份。

听我说出“辩护士(律师)”,男子的表情立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头也稍微偏向了这边,眼睛往这边看了一下。

南典男律师不仅是律师,而且是不一般的律师。他是在日本起诉日本政府的中国战争受害者的代理律师团的核心成员,平顶山大屠杀、日军遗弃化武、慰安妇、强掳劳工等诉讼,他都是律师团成员之一,有的案子他负主要责任,有非常丰富的法律经验和政治谈判经验。日本的律师不少也有狭隘的民族主义偏见,但南典男律师他们非常公正,能全力维护在日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我简单的向律师说明了事情的过程,对入住申请书被篡改一事做了详细说明。

男子越来越动摇,表情慢慢变得着急,我说到“申请书被篡改”时,立即说“不是”,要求接电话。

我向律师大致说明了情况,律师说已经住进去事实上就是契约成立,契约成立后,住人(租房子的人)优先,法律保护租房者。听了这个解释后,我放心了,把电话给了男子。

男子在电话里强调他让从地方到东京来的潘没有契约就住进公寓的善意和我的态度不好,但明显陷入了被动,在做自我辩护。男子听律师说话的时间很长,接电话时在办公室里走来走去,还几次走进里面的房间,用很小的声音说着什么。

男子向律师自我介绍时说他叫S,这时我才知道他的名字。S在向律师提到我时称“这位”,所以我说:“我姓姚”。这时我也才想起我没有做自我介绍。

在S和律师交谈时,我一边注意S的言行,一边向两个女留学生确认了两件事。一是确认了潘来东京时的具体情况,再次告诉两人,潘没有保证人当天就能住进公寓是不动产公司的善意,为她提供了方便。二是,我问潘,你确实没有在入住申请书的双重保证前打☑,但是,你当天就交了保证公司的保证金,接着一直在找连带保证人,那么,就算你当时日语方面有没能理解的地方,但事实上你难道不是承认了双重保证吗?你当时从地方来到东京,没地方住,是不是对方说什么都答应了呢?对这些问题,潘都不能立即作出回答。看得出来,潘当时应该是答应了双重保证,至少是理解了,只是因为找不到连带保证人,又有周的鼓动,想取消双重保证,才在这个☑上做文章。

大概过了十来分钟了,我让S把电话还给我。S叫我再等等,又走进里面的房间,说了几句什么,才结束谈话,把电话还给了我。

律师对我说,潘没有打☑就是没有承诺双重保证,已经住进去了就是契约已经成立,谁也没有权利把入住者赶走,这是日本法律规定的,法律首先保护入住者,所以,女留学生们尽可以放心。至于签约的问题,建议通过商量解决问题。

律师接着问能不能找到连带保证人。中日志愿者协会法律支援团的律师都是长年帮助中国人的日本律师,对中国人非常友好,我估计律师可能在电话里向S承诺过如果女留学生们找不到连带保证人,律师可以担当。但我不想过于麻烦律师,对律师说,她们还没找到连带保证人,但既然中日志愿者协会在帮助,如果她们本人没办法,协会也可以帮助想想办法。我的这个回答S也听到了。律师最后说,如果有需要帮助的,请随时来电话联系。

 

六、中日志愿者会登

和律师谈完后,S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转变,变得很温和了。

我第一次做了自我介绍。S说我的态度不好,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我故意穿着很“土气”,没有做自我介绍,开始说话后也都是提出一些让对方不好回答的问题,对方感到莫名其妙和不愉快也是可以想象的。

于是,我认真做了一下自我介绍,递上了我的名片,重点介绍了中日志愿者协会。两个年轻女学生给协会的热线电话打来电话,请求支援,所以我们才出面。中日志愿者协会有一个由一批优秀的日本律师组成的法律支援团,刚才接电话的南典男律师就是法律支援团的成员之一。

S也给了我他的名片。

做了上述说明后,我强调了以下两点。

第一,不动产公司在正式签约前让潘住进公寓是善意,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关于这一点,我们在接受两个女留学生的咨询时已经向她们说明过,刚才S和律师通话时又再次做了说明,并向她们强调首先必须感谢他人的善意。我做这些说明时,两个男子都不断点头,脸色释然,S的眼睛里甚至浮现了泪光。

我接着说,我刚来日本时也是又不懂日语又没有钱,是因为很多好心的日本人帮助了我,我才能把留学继续下去。正因为自己有过这样的经验,所以,深知日本社会里这样的善意对外国人,特别是对刚来日本的外国人非常重要。S连连说对。

第二,我强调双方存在沟通问题。我首先说明,开始时我一直保持沉默的理由是想看看双方到底在什么程度上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从我的观察来看,因为语言问题,双方在沟通上存在很大问题,误解比较多,比较难的日语很可能意思完全没能沟通得了。对此,S也是连连表示同意。

作为一个例子,我谈了“保证金”和“保险金”的问题。在向中日志愿者协会咨询时,她们强调得最多的问题之一是不动产公司可能贪污了她们的3万日元的保证金,因为她们付了6万多日元的保证金,但契约书上只写了3万日元。我刚才说明了“保证金”和“保险金”的区别,告诉她们契约书上的3万日元是保险金,不是保证金,消除了这个误解。听这个故事时,两个男子都笑了起来,说到两个女留学生怀疑他们贪污时,都笑着摇头。

两个男子特别是S很认真地听了我的说明,脸色越来越温和、友好。

在肯定S等的善意的同时,我也强调了两个女留学生的权利,表示希望找到双方都能愉快接受的最好办法。我特别强调,尽管在法律上讲已经入住意味着契约已经在事实上成立,但我方充分认识这是基于不动产公司冒着一定风险释放的善意,并把这个善意作为最重要的因素来考虑。

 

七、步、再

S说:“我知道了!”接着问找连带保证人的情况。我告诉S,她们想请周的亲戚的同学,已经加入日本籍的中国人实业家做连带保证人,但对方还在犹豫,因为这位实业家以前给人家做连带保证人吃过大亏,对做连带保证人心有余悸,内心上是不愿意做。

我还想接着说,就像我刚才跟律师说过的,如果这位实业家不愿意做,中日志愿者协会可以帮助想想办法。就是说,找到连带保证人的可能性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应该说可能性很大。尽管如此,不等我接着说,S就开口了:“我知道了,既然是这样,那就这么办吧!”S的解决办法是,因为不动产公司已经和房东说好了是双重保证,那这个连带保证人就由不动产公司来担当,条件是在不动产公司附近打工的潘每月把房租带到不动产公司来,她们每月付1千日元给不动产公司,作为不动产公司把房租转交给房东的手续费。

这是个非常意外的转折!刚才还态度十分强硬,威胁要赶两个女留学生走的男子现在却愿意做连带保证人!我心里又意外又惊喜又感叹。我向两个女留学生说明了S的提案。她们两人商量,认为与其去求人,请人家来做连带保证人,还不如每月出一千日元手续费。不过,因为迄今为止的尖锐对立,两人非常不相信S,所以一时难以适应这个急转弯,感到不可相信。“S值得信任吗?是不是什么陷阱?他要是骗我们怎么办?”两人反复问我,很像惊弓之鸟。我告诉两人:“这不是骗人,我认为值得信任。万一有什么问题,有协会在,有律师在,你们尽管放心!”

我们的商量花了点时间。这时S又说了:“我知道了。既然是这样,没办法,那就这么办吧!”接着提出了新的提案。不动产公司做连带保证人,她们每个月直接把房租汇到房东的银行账户,只给不动产公司看看汇款凭证就行,1千日元的手续费也不要了。

原来,S看到两个女留学生迟疑的表情,迟迟不做决定,可能误以为她们不愿意出1千日元的手续费,因此,不待我们给他回话,又提出了新的提案了。

S反复作出了让步!我把S的新提案翻译给两个女留学生,她们非常高兴,笑逐颜开,立即接受了S的新提案。

不过,S在说明新提案时语气有点迟疑,脸色有点凝重,看样子他也有点不放心,重复着他的话,似乎在一边说一边思考怎么样才合适。于是我说:“请放心,如果有什么问题,有中日志愿者协会在,还有刚才那位律师,你随时找我们协会,找律师!”S听后,说:“好!就这么定了!”

中日志愿者协会事实上对双方做了担保,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实际上也是建立在对中日志愿者协会的信赖之上的。

从我们进不动产公司到解决问题,共计还不到一个小时。起初看起来极为深刻的矛盾就这样比较圆满的解决了。最后的提案与其说是一个妥协案,不如说是一个双方都能乐意接受的解决案,双方心里都感到愉快。

考虑到今后还可能有外国人来访,我最后对S说:今后如果遇到什么问题,请随时和中日志愿者协会联系。S满口答应,并说,中日志愿者协会这样的团体的存在很好,很重要,以后有什么问题他也愿意提供帮助。

我们离开不动产公司,潘立即跑着赶去打工了。我和周晚一步到潘打工的店子,在店子里吃了晚饭。周满脸高兴的样子,两眼发亮。“太好了!我们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害怕被赶出公寓,找不到住的地方,流落街头。我妈好担心我,一直要我回去。我还担心刚来日本就真要回国去了,也没脸见同学啊!现在好了。我们安心了!……”周一副放心了的样子,一直说个不停。

周在吃饭时表示希望加入中日志愿者协会,潘也加入了协会。两天后,周又和我联系说,一个同班同学听了她的介绍后也表示想加入中日志愿者协会。周的姑姑的同学,那位找中日志愿者协会提供帮助的实业家听了周的报告后,也加入了中日志愿者协会,后来一直默默为协会提供了大量帮助。

 

八、果与感想

1、结果

我们来整理一下。中日志愿者协会热线电话接到的咨询和援助请求是:“已经签约一个半月多了但不动产公司不把合同给她们,多次提出要求也没作用;不动产公司强制要求个人的连带保证人和保证公司的双重保证;保险费要了一次又一次;不给她们所支付的费用的发票,包括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的发票,多次索要无果,提出强烈要求就受到恐吓。”“被要求支付给保证公司6万多日元的保证金,但契约书上只写了3万日元”等问题。因此,我们得出的印象是:这是一家小流氓一样的日本人开的骗人的不动产公司,在欺骗这两个不懂日语的弱女子。

从结果来看,首先,“已经签约一个半月多了但不动产公司不把合同给她们,多次提出要求也没作用”的问题是最恶劣的问题。从协会以往处理过的大量案例可知,许多研修生、公司职员、厨师、临时工等等因为拿不到契约书,总是处于非常不利,非常被动的境地。所以,我们最重视的也是这个问题。但是,就这一点来讲,基本是个误解,因为不动产公司要求她们找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还没有签字,所以契约书还没有最终签定。从不动产公司的角度讲,他们的理解是,我和两个女留学生到不动产公司的这天应该是她们带连带保证人来公司签约的,只有在连带保证人签了字后,才可能把合同给她们。

第二,“不动产公司强制要求个人的连带保证人和保证公司的双重保证”的问题。这个问题一部分是真实的。不动产公司在为潘提供方便的同时,也要求她提供双重保证。更有甚者,不动产公司擅自在入住申请书的双重保证栏前面打“√”,一会儿说是潘自己打的,一会儿说是经过潘同意的。潘开始不知道日本不动产契约方面的情况,日语的理解能力有限,最重要的是,潘以前没在东京生活过,突然从地方来到东京,没地方住,既不安又别无他法,很可能当时答应了不动产公司提出的所有条件。但是,她们找连带保证人遇到困难,后来又知道了不动产契约可以只要连带保证人或保证公司的保证,因此反悔。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说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

第三,“保险费要了一次又一次”是问题。这是个误会,实际上是混淆了“保险费”和“保证金”。“保险费”是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对不动产的保险,“保证金”则是支付给保证公司的,请保证公司为她们租房子做担保。

第四,“不给她们所支付的费用的发票,包括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的发票,多次索要无果,提出强烈要求就受到恐吓”的问题。她们支付了60多万日元,但只有付费的明细,不动产公司没有给她们发票是事实。就这个问题,我和不动产公司交涉后,不动产公司承诺给她们发票。

第五,“被要求支付给保证公司6万多日元的保证金,但契约书上只写了3万日元”的问题。这同样是个误解。如前所述,6万多日元是支付给保证公司的保证金,3万日元是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

第六,“恐吓”问题。双方沟通不畅,误解增多,交涉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公司的男性职员们对两个年轻女留学生有过威胁、恐吓性的言行,这是事实。他们说的“这是日本的习惯、日本的规矩”的所谓习惯和规矩不少只不过是他们任意说的,对不动产公司有利而已,在日本社会并不具有普遍性。这种方法对忽悠那些不懂日语,不懂日本的法律法规者或许暂时有效,但绝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这些有可能招致十分严重的后果。

第七,“不动产公司威胁说,如果不听话她们就要搬出去,已付的60多万日元的费用概不退还”的问题。这也是事实,S当着我的面都这样说过。不动产公司利用留学生不懂日本的相关法律的弱点,歪曲解释日本的有关法律法规,欺骗两个女留学生,这是非常不应该的。

以上问题最后都得到了妥善解决,所要时间不到一小时。协会和协会法律支援团的参与消除了误解,维护了两个女留学生的权益,而且,所采取的方式是注重沟通,摆事实讲道理,找出双方都满意的办法。

 

2、感想

看似非常严重的问题,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就找到了双方都比较愉快接受的解决办法,比较圆满的得到了解决。分析其理由,除这个问题还不是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损害的深刻问题以外,还有以下几大原因。

第一,精通日语和日本的情况者的存在,是沟通双方,解决问题的桥梁。在解决这个不动产纠纷的问题上,中日志愿者协会的存在是关键。中日志愿者协会在消除双方的误解,对双方特别是中国当事人说明日本的法规和情况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当事人对日方当事人已经产生了深刻的不信任,因此日方当事人说的一切都会被她们怀疑。对她们来说,中国人第三者的说明、调停更具有信赖性,能起到特别的作用。

第二,法律专家的支援是决定性的。包括这个案例在内,在很多情况下,中国当事人几乎不懂日本的法律。作为第三者的中日志愿者协会里法律专家也不多。日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也不是法律专家,对法律法规不精通。还有,即使是中日志愿者协会的会员搬出日本的法律法规,日方当事人常常会有一种先入之见,认为外国人哪懂日本的法律。因此,日本人律师等法律专家的存在和支持作用重大。这个不动产纠纷,律师的说明和说服也是解决问题的决定性因素。中日志愿者协会法律支援团的作用极大。

第三,“现场主义”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最基本前提和最好办法。到现场才能全面搞清问题,分析问题,找到恰当解决问题的方法。就这个个案来讲,在现场得到的印象和听单方面当事人谈的印象完全不一样,这个问题第一时间就得到了纠正。通过听取双方的交谈,很快就搞清了问题的症结之所在,对症下药,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很及时的解决了问题。

第四,与对方接触时不抱先入之见,正面评价对方,充分肯定对方的善意非常重要。中日志愿者协会基本是接受中国人的咨询和支援请求。咨询、支援请求者和中日志愿者协会联系时,已经和对方发生了纠纷、冲突,因此对对方的印象不好。这些不好的印象有些是基于事实的,也有些可能是误会或为了自我辩护。有时候,为了获得第三者的帮助,当事人可能夸大自己面临的困难、夸大对方负的一面。因此,进行支援活动时,不抱先入之见去与对方接触,先搞清楚事情的全面情况十分重要。同样重要的是,如果对方有善意,有值得肯定的言行的话,要充分对此进行评价。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对方,可以消除或减轻对方的不满、愤怒,唤起对方的善良之心,使人向善的方向前进。这个不动产纠纷中,我肯定S在潘还没有找到保证人的情况下就冒着一定的风险让潘住进公寓是一种善意,我表达这个意思后,S的眼里浮现了泪光,给人深刻印象。这对S后来一再让步,释放善意或许有很大的影响。

第五,协会保持中立的立场十分重要。中日志愿者协会帮助咨询者、弱者,保护他们合理合法的权益。与此同时,需要认识到的是,纠纷、摩擦里面往往有不少是误解,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只站在一方的立场,那么在另一方看来就会是偏见,就可能会遇到抵抗,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中日志愿者协会站在中立的、客观的立场,照顾当事双方的利益与感情,对请求支援者一方的问题也坦率指出来,在坚决维护请求支援者的合理合法的权益的同时,也尽可能照顾对方的立场,帮助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协性方案。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第六,中日志愿者协会的宗旨、她的存在与活动带来的共鸣。中日志愿者协会的宗旨是帮助在日华人与日本社会沟通,消除误解,解决纠纷,构建双方之间的更好的共生关系;中日志愿者协会的活动都是免费的,活动经费由会员自付。这些在很多时候能使对方对中日志愿者协会产生信赖、理解和共鸣。在这个不动产纠纷的解决时,不动产公司的两名职员在听中日志愿者协会的介绍时频频点头,特别是在我指出双方因为语言不通导致沟通困难、产生了误解,中日志愿者协会就是想起个桥梁作用,帮助解决这样的问题时,两名职员反复很大幅度地点头表示赞同。S的最后让步,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被中日志愿者协会的存在所感染,他承诺不动产公司做连带保证人也是出于对中日志愿者协会的信赖。

第七,天下没有十全十美的完人,也没有百分之百的坏人。唤醒人们心灵里的良知,诱导其向善尊德,可以把坏事转化为好事,把矛盾减轻以至化解。善与德的力量是无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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